唐慧女儿案终于尘埃落定,湖南高院作出重审判决,被告人周军辉、秦星均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,周军辉、秦星的刑事责任得以最终确定。案件本身虽然告一段落,但是,对周军辉、秦星的司法审判,留给人们很多思索。
之一: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把关,是此案关键
笔者无意对此前喧嚣纷扰的舆论乱象做点评,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,我更关注此案在法律层面的价值和意义。简单地说,唐慧女儿案“翻烙饼”式的诉讼过程和最终结局,集中反映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确保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。
此案中,被告人周军辉、秦星曾三次被永州中院判处死刑,湖南高院二次发回重审,后维持对周军辉的死刑判决报最高法院复核,最高法院不核准二人的死刑、发回湖南高院重新审判后,湖南高院经审理决定对二人判处无期徒刑。超越案件本身处理结果来看,对周军辉、秦星的司法审判,凸显了死刑复核作为“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”程序机制的重要作用。为确保死刑得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,一方面在实体法中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,在具体犯罪的刑罚配置中为死刑适用设置更严格的后果、情节规定,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在二审终审外,规定死刑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法有限而情无穷,实体法不可能对应当适用死刑的情形作出完全明确规定,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,有利于促进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,确保死刑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。
在此案中,最高法院明确,强迫卖淫,只有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,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,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,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、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,才可考虑判处死刑,案件证据反映本案中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、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,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,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,被打脸部外,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。周军辉、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、胁迫程度,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,故第一审判决、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。通过对被告人周军辉、秦星的死刑复核,最高法院向地方各级法院传递着强迫卖淫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认定标准。正是通过不断累积的具体个案,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裁判标准的功能得以具体实现。
之二:同一个案件,不同层级法院作出不同结论是正常现象
或许有人会提出,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,是否可说二审法院办了错案呢?如若二审法院就不判死刑不是更好么?此种看法,初看有其道理,细究则明显有失偏颇。这个案件中,最高法院的裁定确认第一审、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复核与二审判决的差异不在于案件的事实认定,而在于周军辉、秦星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程度而应否判处死刑这一点。
是否达到了“罪行极其严重”的标准,在某些具体个案中必然存在判断上的差异。刑诉法规定死刑案件要经最高法院复核,就是以此种判断上可能存在的差异为前提。若不存在判断上差异的可能性,二审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裁判结果肯定一致,则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完全失去其意义而纯属多余。
日常生活中对同一行为评价不同很普遍,有时甚至截然对立,这种观点的差异来源于各人的独立观察和独立评判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的明确要求,独立行使审判权,对外是“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”,在司法体系内部则是各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裁判,在具体案件中不接受上级法院的“指令”,上级法院也不得就具体案件的裁判发“指令”。如此,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差异纯属正常。
在某种意义上,上下级法院裁判结果的差异,正是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外在表现。如果要求上下级法院裁判结论绝对一致,唯一的途径只能是下级法院不再按法律要求“独立行使审判权”,而是判决前尽可能获得上级法院的裁判意见并按上级法院意见裁判,这样一来,审级制度就完全形同虚设了。
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,笔者也想借此呼吁全社会要认识到,不同层级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是正常的。只要做出裁判的程序和过程符合法律规定,那么,都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尊重。只有这样,才能在全社会逐渐树立起对司法的敬仰,而若离开了对司法的敬仰,法治则根本无从谈起。(韦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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